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种类 |
实施主体 |
处罚对象 |
设定依据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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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条例》第六十二条 |
2 |
对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者跨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和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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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条例》第六十二条 |
3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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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
4 |
对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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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
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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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6 |
对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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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7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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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8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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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1997年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
9 |
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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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
10 |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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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11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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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12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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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13 |
对利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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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三条 |
14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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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15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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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16 |
对未经许可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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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17 |
对擅自在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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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18 |
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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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19 |
对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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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20 |
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检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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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条 |
21 |
对未按照要求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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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一条 |
22 |
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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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二条 |
23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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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24 |
对违反超限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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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25 |
对违反超限车辆通行证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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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相应证明;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2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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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27 |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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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
2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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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